浩泰董事會追認修訂112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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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1)浩泰-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追認修訂112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1.事實發生日:112/11/08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2/03/22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於112年3月22日董事會決議發行112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公告發行辦法主要內容,並經112年6月28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案要求,並經112年11月8日董事會決議追認修訂本公司「112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之公司名稱(因本公司已完成更名)、第三條部分條文、第九條部分條文。
(二)修訂對照表:
(1)變更發行辦法之公司名稱:
修訂前內容:
晶宇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修訂後內容:
浩泰精準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2)修訂第三條部分條文:
修訂前內容:
三、員工之資格條件及獲配股數
1.員工之資格條件:
1.1本獎勵計畫適用對象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在職且達到一定績效表現之本公司及本公司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或兼職員工為限。稱從屬公司,依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令,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第二項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之標準認定之。「全職」及「兼職」員工之定義如下:
1.1.1全職員工:受本公司或本公司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僱用,並依聘僱合約執行交付之工作,定期支領薪資者。
1.1.2.兼職員工:受本公司或本公司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僱用之計時性人員、部分工時人員(即每週工時小於法定工時者)或特定性定期契約人員,並依聘僱合約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支領薪資者。
1.2具資格之員工須為(1)對本公司營運決策有重大影響者,或(2)本公司未來核心技術與策略發展之關鍵人才。
1.3具資格之員工得獲配股數將參酌公司營運成果,以及個人職級、工作績效及其它適當參考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本公司董事及(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經薪酬委員會審核,非具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略)
修訂後內容:
三、員工之資格條件及獲配股數
1.員工之資格條件:
1.1本獎勵計畫適用對象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在職且達到一定績效表現之本公司全職或兼職員工為限。「全職」及「兼職」員工之定義如下:
1.1.1全職員工:受本公司僱用,並依聘僱合約執行交付之工作,定期支領薪資者。
1.1.2.兼職員工:受本公司僱用之計時性人員、部分工時人員(即每週工時小於法定工時者)或特定性定期契約人員,並依聘僱合約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支領薪資者。
1.2具資格之員工須為(1)對本公司營運決策有重大影響者,或(2)本公司未來核心技術與策略發展之關鍵人才。
1.3具資格之員工得獲配股數將參酌公司營運成果,以及個人職級、工作績效及其它適當參考因素擬定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本公司董事及(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經薪酬委員會審核,非具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略)

(3)修訂第九條部分條文:
修訂前內容:
九、其他重要事項
1.本辦法應經審計委員會與薪資報酬委員會通過及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實行。若因法令修訂或主管機關審核要求而有修訂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薪資報酬委員會及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修訂後內容:
九、其他重要事項
1.本辦法應經審計委員會與薪資報酬委員會通過及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實行。修正時,應經審計委員會與薪資報酬委員會通過及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若因法令修訂或主管機關審核要求而有修訂必要
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薪資報酬委員會及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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