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3032人:最高检报告首提虚拟货币洗钱

3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报告,在报告第一部分“2024年工作回顾”第二点“发挥检察职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谈到,护航金融高质量发展……起诉利用“虚拟货币”转移犯罪所得等洗钱犯罪3032人。

同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也作了工作报告。在报告第一部分“2024年工作回顾”第一点“以严格公正司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谈到,有力维护金融安全……王某诱骗2.9万人购买所谓的“虚拟币”,造成损失17亿余元,非法获利9亿元,并在境外“洗白”,四川法院以集资诈骗罪、洗钱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在惜字如金的两高工作报告中,同时谈到了虚拟货币,也谈到了洗钱,充分说明了最高司法机关对于此类案件的重视。2024年出台新的洗钱罪司法解释时,我在本公号写了解读文章,提到了两个观点:一是虽然旧的司法解释没有关于虚拟币的具体表述,但利用虚拟币洗钱的犯罪模式仍在司法解释规制之中,二是新的司法解释提到了利用虚拟币洗钱的犯罪模式,说明司法机关已经对此高度重视,旨在重点强调。

作为长期关注币圈刑事案件的律师,看到洗钱一个罪名就起诉了三千多人,还是有些吃惊和意外的,随着FATF第五轮评估的临近,洗钱犯罪的惩处力度只会更大。

大家可以了解一下洗钱罪所规范行为模式,就会了解为什么虚拟货币离洗钱如此之“近”了。洗钱罪的行为包括:(1)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2)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3)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前两个关系不大就不在此处列举了。可以看到,如果上游是七类犯罪,以虚拟货币为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或是利用虚拟货币无国界且国外合法自由交易的特点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都有可能构成洗钱罪,即便没有上述行为,还有“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实践中只要是来源和性质稍有掩饰,很容易被认定为洗钱。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纳入了犯罪,也就是自己洗自己的钱,如果实施了洗钱罪规定的上游七类犯罪,又用犯罪所得购买了虚拟币,极容易触犯自洗钱,比如我前几天写过的一篇原北京市金融局副局长郝刚自洗钱,以及上文提到的最高法报告中王某的洗钱罪,都属于自洗钱。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