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Web3生态全球国家或地区立法及监管总述

来源:Beosin

目前,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ASP)面临着各国和地区司法管辖不同步、监管成熟度不一致以及反洗钱(AML)指引错位等多重挑战。尤其是在虚拟资产合法性方面,不同地区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愈发显著。一些区域监管的缺失或碎片化,使得全球范围内的监管框架复杂且不协调,加剧了企业的运营压力。

全球监管环境的复杂性与不一致性

频繁发生的虚拟资产安全事件和合规问题推动了各国对立法及监管有效性的持续讨论。然而,监管机构间授权与规则的重叠甚至冲突,为行业带来更高的不确定性。这种环境迫使VASP必须具备灵活性,以应对参差不齐的监管要求,驾驭复杂的全球监管格局。同时,不同地区对监管标准的预期差异,导致VASP不得不承担更高的运营成本和资源投入,以实现合规目标。这种合规成本的不对称,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全球化进程。

随着全球监管标准化的逐步推进,企业需要制定长期的跨区域战略,以有效适应严格且信誉卓著的监管环境。例如,在遵循较高标准的管辖区,如欧洲、新加坡和香港,企业可借助清晰的监管指引和政策支持,构建长期发展的合规基础。

各地区监管发展的多样性及其影响

各地区监管发展的成熟度,不仅与立法情况相关,还受到申牌成本、持牌要求以及后续监管力度的影响。一些司法管辖区对虚拟资产采取了严格限制甚至全面禁止的政策。这类措施在短期内确实能够有效遏制非法活动和监管漏洞,但从长期来看,全面禁止虚拟资产的使用可能扼杀科技创新和市场活力。

与此同时,立法进展缓慢或监管缺失的地区,往往难以为技术创新和市场需求提供支持。在这种环境下,即使VASP尝试引入先进的合规流程和反洗钱操作,也常常因缺乏相应的法律框架而受限。相反,在监管更加清晰的先进管辖区,例如香港、新加坡及欧洲、中东部分地区,企业能够在政策的指引下,高效推进业务发展和技术创新。这些地区通过税务优惠、营商环境优化及Travel Rules的落地等方式,吸引了国际资本,并在全球虚拟资产行业中占据了重要位置。

寻求监管与创新之间的动态平衡

在全球范围内实现监管与科技创新的平衡,是推动虚拟资产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模糊或不一致的监管可能对VASP的运营构成风险,但过于严格或不灵活的监管也可能抑制创新。理想的监管环境应能够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金融稳定,同时为行业的长期发展提供空间。

如果VASP能够在明确的监管框架下履行反洗钱义务,同时降低不必要的合规成本,这将显著提高他们在相关地区开展业务的积极性。例如,香港和新加坡不仅通过税收优惠和政策支持吸引企业,还通过教育体系的完善培养区块链领域的人才。一些顶尖高校已经开设了区块链技术课程,从技术研究到商业应用建立了完整的生态链。

推动Web3行业的发展,还需要结合地区实际情况优化营商环境。例如,立法机构可以通过设立监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来平衡创新和风险,让企业在测试阶段享有更多灵活性。此外,区域间的监管联盟或互认框架的建立,也将有助于降低跨境合规成本,为行业注入新活力。

全球监管与技术发展的协同

未来,全球虚拟资产行业的发展将取决于监管政策的协调与技术创新的推进。各国应通过包容性和灵活性的政策设计,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激励技术突破。尤其是跨国合作,将成为解决合规与监管差异的重要手段。例如,通过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共享AML数据及实践经验,能够显著提升行业的整体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VASP需要具备更强的适应能力,以应对复杂多变的监管环境。通过与政府、行业协会及科研机构的深度合作,VASP不仅能够在严格监管下找到发展空间,还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推动虚拟资产经济的繁荣与增长。

接下来的部分我们将对全球范围内活跃的监管国家或地区进行详细分析,重点探讨这些地区在虚拟资产监管方面的特点与进展。这将包括对主要司法管辖区立法框架的梳理、监管政策的实施情况以及其对行业发展的影响。通过这些分析,可以全面了解不同国家或地区如何在技术创新与合规要求之间寻求平衡,同时总结出对VASP具有指导意义的经验与策略。这些洞察将为行业参与者制定全球化发展计划提供有力参考。

香港地区

监管主体和法律

近年来,香港作为全球金融中心的地位受到一定程度的挑战与质疑。为应对虚拟资产及与之相关的活动在香港经济活动中日益受到欢迎这一趋势,同时巩固其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香港政府积极推进加密货币监管政策,力求在Web3和加密创新领域占据全球领先地位。香港政府通过发表《有关虚拟资产在港发展的政策宣言》及相应的反洗钱立法基础设施,采取多机构协作的方式,正逐步建立完善的监管框架。香港立法委 (Legislative Council of Hong Kong)是批准和通过与金融市场有关的立法的核心机构。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均为有权监管机关,在监管加密货币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确保市场透明度与投资者保护并行发展。

香港政府于2022年6月引入了新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发牌制度,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打击洗钱条例》),要求所有希望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机构必须向SFC申请牌照。该制度的核心政策之一是《反洗钱法》,这是所有VASP必须遵循的主要立法,以确保市场的透明度和合规性。2024年12月6日,香港政府在官方宪报公布了备受期待的《稳定币条例草案》。该立法引入了一个为法定参考稳定币(FRS)发行人量身定制的详细监管框架,旨在将香港定位为虚拟资产领域的全球领导者。

最新监管动态

1. 证监会发牌

目前,香港SFC合法许可了七家virtual asset trading platforms(VATP)运营,分别是OSL Exchange、HashKey Exchange、HKVAX、HKbitEX、Accumulus、DFX Labs、和EX.io,另有11家申请者在等待审批。香港证监会的牌照名单有效地提高了虚拟资产行业的透明度,帮助公众核实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牌照申请状态,确保这些平台不会对其向证监会申请的情况作出误导性或虚假的陈述。投资者应始终参考SFC提供的“已获许可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列表”,以降低潜在的投资风险。这表明,香港的VASP牌照制度正在迎接新的监管挑战,同时也将检验香港加密货币监管框架的健全性。

2. 稳定币监管

2023年12月27日,香港财库局与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联合发布了公众咨询文件,邀请公众对稳定币发行人监管制度的立法建议提出意见。随后,在2024年3月12日,HKMA推出了一项名为“沙盒计划”的创新措施,旨在为准备在香港市场发行稳定币的实体提供一个试点环境,以便在相关立法正式生效之前进行监管决策的迭代。2024年7月18日,HKMA公布了3家稳定币发行人:京东币链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JINGDONG Coinlink Technology Hong Kong Limited)、圆币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RD InnoTech Limited)、及联合申请人: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Hong Kong) Limited)、安拟集团有限公司 (Animoca Brands Limited) 和香港电讯有限公司(Hong Kong Telecommunications (HKT) Limited)。2024年12月6号,港政府公布备受瞩目的《稳定币条例草案》,这是对稳定币监管框架的一项重要进展。该草案旨在为稳定币的发行、交易和使用提供法律依据,以确保市场的透明度和安全性。这一草案的公布标志着香港在打造成为全球虚拟资产领域领导者的进步,也为未来的数字金融生态系统奠定了基础。

3. VAOTC监管

2024年2月8日,香港政府发布了《有关规管虚拟资产场外交易的立法建议》的公众咨询文件,该提案计划建立一个由香港海关作为监管机构的虚拟资产场外交易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要求所有在香港以业务形式提供任何虚拟资产与金钱现货交易的服务(涵盖所有虚拟资产场外交易服务)必须获得香港海关颁发的相关牌照,并赋予香港海关权力以监督持牌人在反洗钱方面的合规情况、执行相应的法定及规管要求。

4. 交易所交易基金

2024年4月30日,香港推出了六只现货比特币和以太币交易所交易基金(ETF)并开放交易,成为亚洲首批向散户投资者提供以现货价格交易加密货币功能的基金。其中包括华夏比特币 ETF(3042.HK)、华夏以太币 ETF(3046.HK)、博时 HashKey 比特币 ETF(3008.HK)、博时 HashKey 以太币 ETF(3009.HK)、嘉实比特币现货 ETF(3439.HK)以及嘉实以太币现货 ETF(3179.HK)。这些香港加密货币ETF具有独特的实物赎回模式,允许投资者通过持有ETF份额间接持有加密货币。

阿联酋

监管主体和法律

阿联酋内阁决议111号将虚拟资产监管的权力赋予了阿联酋联邦金融机构证券和商品管理局(SCA),支付服务相关则由阿联酋中央银行(CBUAE)监管。SCA在迪拜酋长国的管理职责则交由全球首个专门针对加密货币行业的监管机构:迪拜虚拟资产监管局(VARA),该机构负责监管迪拜酋长国所有区域(不包括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虚拟资产和虚拟资产相关活动,以保护投资者并为虚拟资产行业治理建立国际标准。而阿布扎比全球市场(ADGM)的监管机构为金融业管理局(FSRA),为VASP发放金融服务许可证(FSP)。2024年9月9日,VARA与SCA达成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监管范围,并制定了VASP的许可和监督规则。随后在2024年9月30日,VARA修改了多项条例,新法规扩大了监管范围,涵盖虚拟资产的营销、促销活动、咨询服务、去中心化金融(DeFi)和托管服务等。目前已有23家VASP受VARA监管(21家active,2家pending状态)。相关立法《迪拜酋长国 2022 年第 (4) 号法律虚拟资产监管法》(Law No.(4)of 2022 Regulating Virtual Assets in the Emirate of Dubai)为法律监管提供依据,《2023 年虚拟资产及相关活动条例》(Virtual Assets and Related Activities Regulations 2023)为申牌持牌提供相关监管框架与指引。此外,阿联酋建立的金融自由区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具备独立的加密货币监管权,监管机构为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 (DFSA),拥有独立的虚拟资产 (VA) 框架,包括投资和加密代币制度。VARA 在 DIFC 内不具有法律管辖权,迪拜的两个地区根据不同的法规独立运作。

稳定币监管

2024年6月,CBUAE发布的《支付代币服务法案》(Payment Token Services Regulation)为法币稳定币提供监管框架,要求任何在阿联酋运营并提供代币发行(Payment Token Issuing)、代币兑换(Payment Token Conversion)、代币托管与转移(Payment Token Custody and Transfer)等服务的本地或国际机构都需要事先获得阿联酋央行的许可。

2024年10月,阿联酋中央银行根据支付代币服务监管框架,原则上批准了AED Stablecoin,使其成为阿联酋首个受监管的迪拉姆挂钩稳定币。如果获得全面批准,AED Stablecoin的AE Coin将能够在交易所和去中心化平台上作为本地交易对,同时允许商家使用AE Coin进行商品和服务的支付。此外,Tether公司也计划推出与迪拉姆挂钩的稳定币。

台湾地区

监管主体和法律

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FSC)是加密货币平台及交易业务反洗钱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当地加密货币交易的监管和规制。

为加强对虚拟资产的监管,FSC制定了多项管理办法和指导原则,包括2021年颁布的《虚拟通货平台及交易业务防制洗钱及打击资恐办法》和2023年制定的《银行与虚拟通货平台及交易业务事业建立业务关系及交易监控自律规范》。2024年7月修订通过的洗钱防制法第六条(增订VASP反洗钱登记制与非法业者刑事责任)已于当年11月30日正式施行,要求未完成反洗钱登记者不得提供VA服务,且新增了反洗钱法修订内容。目前FSC已依据该法第六条的第二项授权制定了《提供虚拟资产服务之事业或人员洗钱防制登记办法》(简称VASP登记办法)。目前FSC已对《虚拟资产管理专法》条文草案进行研提,预计 2025 年 6 月前将专法草案报院(FSC计划通过四个步骤推动完善VASP监管:纳管虚拟资产业者、设立公会制定自律规范、加强反洗钱管理、制定专法)。

监管制度或其他要求

自 2021 年 7 月,台湾就针对从事包括加密货币承兑、币币兑换、代币传输/存储、代币发行及销售在内的业者,颁布了《虚拟通货平台及交易业务防制洗钱及打击资恐办法》。2024 年,台湾“行政院”通过「打诈新四法」修正,其中包含「欺诈犯罪危害防制条例(打诈专法)」、「洗钱防制法」等草案。继2023年台湾地区针对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制定《银行与虚拟通货平台及交易业务事业建立业务关系及交易监控自律规范》等多项监管指引之后,2024年3月29日,台湾地区批准了台湾VASP协会的成立。目前,已完成守法声明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共计26家。计划于2024年Q4继续对6家VASP业者进行专案金检(此前已完成4家VASP反洗钱专案检查)。目前FSC发布《提供虚拟资产服务之事业或人员洗钱防制登记办法》(VASP登记办法),已于11月30开始实施。VASP平台业者必须在2025年3月31日前申请办理登记,并于2025年9月30日前完成登记;若逾期未完成登记且继续经营,最高可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单处或并处500万元以下罚金。

韩国

监管主体和法律

2024年7月19日,韩国《虚拟资产用户保护法》(PVAU)正式生效,其由韩国国民议会通过并赋予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FSC)监管加密货币行业的权力。该法案旨在保护国内投资者利益并提升市场诚信度:将虚拟资产定义为可以通过电子方式交易或转移的数字资产,并规定了用户和服务提供商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如要求VASP购买商业保险、设立准备金、设立交易监控与上报系统、向客户支付韩元存款的利息收益等),同时反面列举排除了某些资产(如NFT和CBDC)的监管。根据《金融服务委员会(FSC)设立法》执行令修正法案,虚拟资产运营商被要求根据营业收入支付相应的监管费用,其中Upbit、Bithumb和Coinone等加密货币交易所将于2025年起开始支付监管费。

韩国FSC和韩国金融情报室(KoFIU)(根据《金融交易报告法》设立的机构)负责对虚拟资产进行专门监管,确保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遵守法律法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其中FSC负责制定政策并有权对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ASP)进行监督、检查、处罚,以确保VASP遵守《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业务规定》,包括进行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测等措施。根据修订后的《特定金融交易信息报告和使用法案》,自 2022 年 3 月 25 日起FSC实施针对VASP的旅行规则要求。该旅行规则旨在防止使用虚拟资产的洗钱活动,要求 VASP 在被要求将虚拟资产转移到另一个 VASP 时提供有关用户发送和接收虚拟资产的相关信息。KoFIU则负责处理业务活动申报信息以及接收金融机构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STRs)并进行分析后发送给相应执法机构。

监管制度或其他要求

韩国对加密货币交易实行牌照制度。VASP不仅有基本的反洗钱义务、向 FIU 申报的义务,还有按用户分类、交易明细分类等附加义务。虚拟资产经营者还需设定受理条件,如对金融公司经营人员实名确认的存取款账户发放,信息保护管理体系认证(ISMS),代表无犯罪经历等。未申报经营企业将被处以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及 5 千万韩元以下罚款。与VASP交易的金融公司需遵守的义务包括:检查经营商的代表人及交易目的,检查经营商是否提交申报、是否将资金分开管理等。近期,KoFIU公布了截止到2025年1月3日,40家虚拟货币运营公司的虚拟资产业务报告状况。

日本

监管主体和法律

在日本,加密货币监管主体包括国家监管机构和虚拟资产自律监管组织两种类型,分别为日本金融服务厅(FSA)、金融情报中心(JAFIO)和日本加密货币交易协会(JVCEA)、日本证券通证发行协会(JSTOA)、日本区块链协会(JBCA)。在日本,金融厅(FSA)是监管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业务活动的主要机构。日本金融厅在加强自身监管的同时,还赋予了行业组织日本加密货币交易协会更大的权力,使其有权对行业企业作出规范和处罚。政府与业界深度协作,共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日本金融厅负责对加密货币交易平台进行许可和注册,确保平台具备必要的合规要求和安全措施;对加密货币交易平台进行监督和监测,以确保平台的交易活动合规、公正和透明;负责评估和管理加密货币交易平台的风险,包括网络安全风险、市场风险和投资者风险等;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惩戒,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日本从 2023 年 6 月起实施的加密货币反洗钱法中包含了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 “旅行规则”,要求处理加密资产转移的金融机构将客户信息传递给下一个机构,包括发送者和接收者的姓名和地址,目标加密资产包括与美元或商品等货币挂钩的稳定币或加密货币,违反者不服从当局纠正命令将面临刑事处罚。从2024年4月起,日本企业将不再为其持有的加密货币未实现收益部分纳税。这将使企业的纳税义务与日本现行法律规定的散户投资者的纳税义务更加一致。

监管制度或其他要求

日本金融厅对加密货币交易机构采用登记制来进行监管。注册设立日本数字货币交易商需满足一定条件,包括成立日本法人公司、租赁日本事务所、雇佣日本籍员工(其中 1 名员工为日本公司的董事)、日本公司开通银行对公账户、有正常交易系统(不要求日文版)、提供 KYC 资料等。2024年 5 月 13 日数据,目前在日本注册的加密货币交换服务提供商有 29 家。自 2018 年以来,日本金融厅对于加密货币交易所的审批变得非常严格。同时,日本金融厅要求包括比特币在内的数字货币交易所实施比目前更加严格的 KYC 政策,交易所必须开始核查开户用户的身份,保管交易记录,并且向监管机构报告可疑交易。

稳定币发行与监管

2022年3月4日,旨在对稳定币出台新规制的《为建立稳定高效的资金结算体系而对《支付服务法》等进行部分修改的法案》被提交至国会。该法案于2022年6月3日获得批准,并于2023年6月1日生效。被允许直接向日本居民发行 EPI (即以货币计价的稳定币)的机构仅限于在日本持有执照的银行、资金转账服务商、信托银行或信托公司。这是因为 EPI 的发行和兑换构成了“资金汇款交易”(kawase-torihiki)。如果没有注册为 EPIESP(电子支付机构许可证)CAESP 就无法在任何交易所上市 EPI,也无法为其用户管理 EPI。EPIESP 受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法规的约束,包括“旅行”规则。此外,定期向海外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 (VASP )发送或接收 EPI 的 EPIESP需要检查这些 VASP 是否正在对其用户进行适当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尽职调查。

新加坡

监管主体和法律

新加坡的加密货币监管由多个政府机构共同负责,其中最主要的监管部门是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简称MAS),负责监管整个金融市场包括加密货币(加密货币)相关的活动及制定相应的政策。加密货币交易所和钱包服务提供商需根据支付服务法(PSA)获得许可以确保数字支付代币的安全和消费者保护。支付服务法为定义不明确的行业提供了监管的确定性,PSA定义下的支付服务包括账户发行服务、电子货币发行服务(在加密货币的背景下可与稳定币发行进行比较)、跨境汇款服务、境内汇款服务、商家收款服务、数字支付代币(DPT)服务和货币兑换服务7种,所有被归类为支付服务提供商的企业都需要获得PSA许可证。2024年4月和9月,修订了Guidelines on Consumer Protection Measures by DPT Service Providers 该指南列出了 MAS 对数字支付代币服务提供商应采取哪些措施来应对消费者保护风险的期望。2024年10月,MAS发布了一份咨询文件,概述了根据《金融服务和市场法》(FSMA)适用于在新加坡境外提供服务的数字代币服务提供商的监管制度,朝着监管蓬勃发展的数字资产市场迈出了重要一步。

监管制度或其他要求

根据《支付服务法》,加密货币服务提供商需要注册并获得MAS的许可才能运营。目前 3 类PSA许可证为:Money-Changing License 货币兑换牌照,Standard Payment Institution(SPI)标准支付牌照和Major Payment Institution(MPI)大型支付牌照。目前 SPI 和 MPI 可以适用于数字货币交易所。这包括但不限于加密货币交易所、电子钱包提供商等。服务提供商还需要展示他们符合反洗钱要求的能力和程序,如风险为本的评估方式、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KYC)、交易监控(识别可疑交易、大额交易、频繁的小额交易、或是与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交易)、可疑活动上报(如果服务提供商发现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的迹象,他们必须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和新加坡警察局(Singapore Police Force)的金融犯罪调查部门报告可疑交易)、完整记录保存(加密货币平台需要保留交易记录至少五年)等。此外,新加坡央行发放数字支付代币(DPT)服务牌照,使得企业能够提供加密货币服务。据悉,Crypto.com、Genesis 和 Sparrow Exchange 已获得此牌照。

欧盟

监管主体和法律

欧盟于2020年通过的《第六次反洗钱指令》(6AMLD)扩大了“洗钱”罪的定义,涵盖了更多的犯罪活动,包括对加密货币的利用。经过长期的谈判和修订,MiCA法规于2023年4月20日获得欧洲议会批准。然而,它的生效并非立即,因为设立了一个过渡期,允许市场参与者适应新规则。MiCA法规在欧盟官方公报上的公布日期是2023年6月9日,标志着这个过渡期的开始。MiCA法规的实施将分阶段进行,为27个欧盟国家设置了24到36个月的过渡期。这种渐进实施旨在确保向新系统的平稳过渡,给企业必要的时间来遵守这些新要求。在MiCA完全实施之前,欧盟各成员国已建立了各自的加密货币服务提供商(VASP)牌照和注册要求。各成员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如英国的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德国的BaFin等)根据欧盟的反洗钱指令(如6AMLD)实施了具体的注册和监管要求。一旦MiCA正式生效(2024年起陆续生效),所有欧盟成员国将遵循统一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许可框架,确保加密货币行业的监管标准一致。MiCA建立了对加密货币服务提供商的统一监管框架,其中包括加密货币发行人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ASP)的监管牌照制度。

监管制度或其他要求

CASP监管规则于2024年12月生效,为确保虚拟资产提供商遵循反洗钱法规,进一步加强加密货币的监管。任何在欧盟提供虚拟资产服务(例如加密货币交易所、钱包服务提供商、托管服务提供商等)的公司都需要获得欧盟监管机构的许可。这些服务提供商需要向相关监管机构申请牌照,并遵守一系列的合规要求,包括消费者保护、反洗钱(AML)、客户尽职调查(KYC)、交易监控识别、可疑活动报告、员工培训以及资本充足要求等。MiCA对加密货币相关的活动进行了详细划分,包括发行加密资产(如首次代币发行(ICO)等)、加密资产交易和交换(涉及加密货币交易所的活动)、加密货币钱包管理(涉及数字资产存储和管理)、及其他相关服务如加密货币的清算、结算、投资顾问等。同时MiCA为加密货币服务提供商提供了在欧盟市场内跨境经营的可能性,即一个成员国的牌照可以在其他欧盟成员国有效,不需要重复申请。这意味着一旦某家公司在一个成员国获得了许可,它就可以在整个欧盟范围内运营。同时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有权力对不合规的CASP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稳定币发行与监管

稳定币的治理规则于2024年6月生效,其为稳定币发行方提供了明确规定譬如法币稳定币发行的准备金要求、赎回机制的指导。多个标准以界定是否满足要求,如市场规模、商业场景、客户基础、交易量等。

美国

监管主体和法律

美国虚拟货币监管体系较为复杂,涉及联邦与州级两层监管。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负责对证券类虚拟资产进行监管,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则负责对大宗商品及其衍生品类虚拟资产进行监管。美国的反洗钱措施与国际反洗钱标准(如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紧密相连,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相关的监管。2024年5月22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21世纪金融创新与技术法案》(FIT 21),证明了两党都支持明确的加密政策,也为CFTC和SEC司法管辖划分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导方针。这为美国的加密货币和虚拟资产行业提供了更清晰的监管框架,增强了市场的透明度和合规性。同时,它也为防止加密货币滥用、保护消费者以及维护金融稳定提供了更有效的监管工具。但对加密货币平台和交易所来说,FIT 21法案可能会带来更高的合规成本,包括加强合规团队、系统开发和合规审计等。对于一些小型或初创的加密公司,可能会面临不小的负担。且由于加密货币交易通常是跨境的,FIT 21法案的实施可能需要全球范围内的合作,以确保国际间的法规协调和信息共享。这对于全球加密货币市场的监管构成了挑战。尽管法案有助于防止加密货币的滥用,但过于严格的监管可能会对区块链技术和加密货币的创新产生抑制作用,尤其是在开发新的去中心化金融(DeFi)应用和创新产品时。在新一届政府的领导下,或许会有更多新的加密立法实现。

监管制度或其他要求

在美国加密货币的监管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全国性牌照制度,而是依赖多个联邦和州级的监管框架,具体的牌照和许可证要求因所在州和业务类型而异。根据FinCEN的规定,加密货币交易平台(例如比特币交易所)和其他加密货币服务提供商(如钱包服务提供商、支付服务提供商)需要遵守反洗钱法规包括MSB(Money Services Business)注册与上报、客户尽职调查(CDD)、大额(超过1万美元)及可疑交易报告(Suspicious Activity Reports)。虽然美国没有统一的加密货币牌照制度,但对于某些特定业务,其他联邦监管机构SEC和CFTC也有不同的监管要求。例如,SEC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要求某些加密货币被归类为证券,这意味着这些加密货币必须遵守证券法律和注册要求。CFTC 则负责监管加密货币期货和衍生品市场。

英国

监管主体和法律

英国有独立的虚拟资产法律框架而非MiCA框架下。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是英国监管加密货币的主要机构之一。它负责监管特定的加密相关活动,以防止金融犯罪、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确保市场的完整性。比如,要求从事加密相关业务的企业进行注册,并遵守反洗钱(AML)和反恐融资(CTF)等相关规定,对加密货币交易平台、钱包提供商等进行监管,确保其运营符合法规要求,防止其被用于非法活动。

监管制度或其他要求

英国对加密货币的监管采取注册与许可的形式。向英国提供加密服务的公司需要获得 FCA 批准。已注册的公司在新制度实施后,也需按新要求重新评估和确认。此外,外国公司若要在英国开展受监管的加密业务,可申请英国分支机构的英国授权。目前,已有48家加密资产公司在FCA注册。

稳定币的发行与监管

2023年通过了《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该法案的通过奠定了英国对加密货币包括稳定币监管的基础,明确了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有权监管加密货币和稳定币。稳定币发行商将需获得 FCA 的授权才能从事稳定币的发行活动。FCA 有权要求稳定币发行人将所有准备金存放在法定信托中,以保障稳定币价值的稳定和投资者的权益。政府计划开发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沙盒,支持企业使用区块链等技术提供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服务,这也为稳定币的创新发行和应用提供了一定的试验环境。

土耳其

监管主体和法律

作为全球第四大加密货币市场,土耳其在2023年的交易量高达1700亿美元,超过了俄罗斯和加拿大,展现出其在加密货币领域的重要地位。然而,土耳其在监管与市场发展之间仍然面临诸多挑战。尽管购买、持有以及交易加密货币在土耳其是合法的,但自2021年以来,使用加密货币作为支付工具却一直被禁止。这意味着,虽然投资者可以自由进行交易,但无法将加密货币直接应用于日常消费场景。

土耳其资本市场委员会CMB (The Capital Markets Board of Turkey)是国家金融管理和监督机构,也称SPK (Sermaye Piyasası Kurulu)。2024年7月2日CMB官方公布第7518号《资本市场法修正案》(法条编号为32590) 将关于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 (crypto asset service providers "CASPs") 和加密资产的规定纳入立法,更进一步,2024年12月25日明确了新反洗钱法规的主要条款,重点围绕交易门槛设定、风险交易处理和未注册钱包的限制,力求提升加密货币交易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监管制度或其他要求

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CASPs)须获得CMB的许可,与加密资产相关的投资咨询和资产管理相关的活动将需要CMB颁发活动授权证书,并遵守TUBITAK(土耳其科学技术研究委员会)设定的标准。截至2024年12月,已有77家加密货币公司向土耳其资本市场委员会申请运营牌照。根据新规要求,当用户执行超过15,000土耳其里拉(约425美元)的加密货币交易时,需向服务提供商提交完整的身份信息。对于低于该门槛的交易,服务提供商可选择性地收集相关信息。此项规定旨在确保大型交易的可追溯性,从而有效遏制非法资金流动。如果加密货币发送方未能提供足够的信息,其交易将被标记为“高风险”。服务提供商在此情况下有权采取多种措施,包括拒绝交易、限制与相关金融机构的合作,甚至终止与交易方的业务关系。这一规定为服务提供商提供了更大的裁量权,有助于提高整体交易体系的安全性。未在平台注册的钱包地址也受到严格监管。服务提供商需要收集发送方的身份信息,否则相关交易将被限制。这一措施旨在打击通过匿名钱包进行的非法活动,如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

通过以上举措,土耳其政府希望在加密货币领域建立更加透明和安全的交易环境,为未来行业规范化发展奠定基础。

马来西亚

监管主体和法律

马来西亚证券监督委员会(SC)是加密货币监管的重要主体之一,负责监管证券市,包括加密货币交易。其依据相关法律和准则,对加密货币交易平台、数字资产托管机构等进行监管,确保市场参与者符合监管要求。马来西亚国家银行(BNM):主要负责制定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政策,虽未将加密货币视为合法货币或支付工具,但会关注加密货币领域的相关风险,监测关键指标趋势,以维护金融稳定。

监管制度或其他要求

马来西亚证券监督委员会(SC)要求从事加密货币相关业务的企业符合许可证制度:相关企业需获得马来西亚证券监督委员会的认可,符合其监管标准,如数字资产交易所要接受 SC 的注册申请,才能在马来西亚合法运营。截至2024年12月,SC监管下共有12家机构,其中Digital Asset Exchange (DAX) Operators有6家,Initial Exchange Offering (IEO) Operators有2家,Digital Asset Custodians (DAC)有4家。

泰国

监管主体和法律

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是泰国加密货币监管的核心主体之一,负责监管加密货币相关业务及市场参与者,包括加密货币交易所、经纪商、经销商等的许可与监管,对数字代币的发行、交易等活动进行审核与监督。《数字资产商业法令》是泰国加密货币监管的基础性法律,于 2018 年 5 月 14 日生效,该法令将加密货币及其他数字代币定义为 “数字资产”,明确了数字资产的合法地位,规定了数字资产相关业务的法律框架,为泰国加密货币监管提供了重要依据。

监管制度或其他要求

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要求企业必须是根据泰国法律注册的公司,并拥有一定金额的实缴注册资本,从 100 万泰铢(约 30,000 美元)到 5,000 万泰铢不等,具体取决于许可证的类型。从事数字资产交易中心、经纪商、经销商等业务需获得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

加密货币交易所等相关业务运营者需获得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许可,且要有至少 5000 万泰铢的起始资金,平台需具备强大的安全措施以保障用户资产安全和防止黑客攻击等。数字资产业务运营商和数字代币门户服务提供商遵循严格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要求,包括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实施基于风险的内部控制以及向当局报告可疑交易等。此外,加密货币交易所必须及时披露用户信息,以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目前,共38份Digital Asset相关的运营许可发出。

菲律宾

监管主体和法律

菲律宾中央银行(BSP)是菲律宾加密货币监管的重要主体之一,通过发布相关指引和规定对加密货币交易进行监管,如 BSP Circular No. 944 等,要求加密货币交易所必须向其注册为汇款和转账公司,并遵守相关运营要求,包括消费者保护措施、反洗钱及反恐融资规定等,还负责监管稳定币的试点等工作。

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负责对加密货币领域的首次代币发行(ICO)和加密货币投资等活动进行监管。SEC 会发布相关指引和警告,要求进行 ICO 的公司需向其注册并遵守证券法规,以保护投资者权益,防止欺诈和市场操纵等行为。

监管制度或其他要求

菲律宾对加密货币的监管采取许可制度,加密货币交易所等 VASPs 需获得 BSP 颁发的许可证才能在菲律宾运营,不同的业务可能还需要额外的许可证,如电子货币发行商(EMI)和汇款及转账公司(RTC)等许可证。此外,菲律宾经济特区卡加延经济区管理局(CEZA)也曾计划发放数量有限的加密货币交易所许可证,并对获牌交易所及其下级交易商和经纪商设定了严格的投资和运营要求,不过这属于特定经济区的规定。目前为止,有14家加密货币服务提供商获得了许可。

BSP 设定了旅行规则,对于交易金额达到至少 50,000 菲律宾比索(约合 1000 美元)或等值外币的加密货币交易,触发该规则,要求 VASPs 共享加密货币交易各方的信息,以防止利用加密货币进行非法资金转移等活动。

稳定币的发行与监管

2024 年 5 月 9 日,BSP 批准了由 Coins.ph 发行的菲律宾比索支持的稳定币 PHP C 的试点项目,该试点将在 BSP 的监管沙盒内进行,以评估稳定币的功能及其对菲律宾金融系统的潜在影响。

*本篇内容节选自Beosin《2024年 Web3区块链安全态势、反洗钱分析回顾以及加密行业重点监管政策总结》第二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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